3.2 取样与试样的制备 3.2.1 同一组混凝土拌合物的取样,应在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。取样量应多于试验所需量的1.5倍,且不宜小于20L。 3.2.2 混凝土拌合物的取样应具有代表性,宜采用多次采样的方法。宜在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的1/4处、1/2处和3/4处分别取样,并搅拌均匀;第一次取样和最后一次取样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5min。 3.2.3 宜在取样后5min内开始各项性能试验。 3.2.4 试验室制备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混凝土拌合物应采用搅拌机搅拌,搅拌前应将搅拌机冲洗干净,并预拌少量同种混凝土拌合物或水胶比相同的砂浆,搅拌机内壁挂浆后将剩余料卸出; 2 称好的粗骨料、胶凝材料、细骨料和水应依次加入搅拌机,难溶和不溶的粉状外加剂宜与胶凝材料同时加入搅拌机,液体和可溶外加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入搅拌机; 3 混凝土拌合物宜搅拌2min以上,直至搅拌均匀; 4 混凝土拌合物一次搅拌量不宜少于搅拌机公称容量的1/4,不应大于搅拌机公称容量,且不应少于20L。 3.2.5 试验室搅拌混凝土时,材料用量应以质量计。骨料的称量精度应为±0.5%;水泥、掺合料、水、外加剂的称量精度均应为±0.2%。 3.2.6 取样应记录下列内容并写入试验或检测报告: 1 取样日期、时间和取样人; 2 工程名称,结构部位; 3 混凝土加水时间和搅拌时间; 4 混凝土标记; 5 取样方法; 6 试样编号; 7 试样数量; 8 环境温度及取样的天气情况; 9 取样混凝土的温度。 3.2.7 在试验室制备混凝土拌合物时,除本标准第3.2.6条规定的内容外,尚应记录下列内容并写入试验或检测报告: 1 试验环境温度; 2 试验环境湿度; 3 各种原材料品种、规格、产地及性能指标; 4 混凝土配合比和每盘混凝土的材料用量。